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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药监函〔2019〕108号
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:
你局《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实行执业药师一配五情况的请示》收悉,经研究,函复如下:
一、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宁食药监<药品流通>发〔2018〕19号)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13号)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宁政办发〔2017〕5号)精神的工作措施,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出台新的贯彻意见情况下,可以继续执行。
二、《指导意见》中明确的“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”,仅支持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药品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执行,而且企业应建立门店执业药师巡回驻店制度和记录、在线远程审方系统和制度,保证门店执业药师能够正确履行处方审核、指导用药等药学服务职责。
三、如国家或自治区对执业药师配备出台新的规定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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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3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